山西建筑加固--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抗震加固之采用外加固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抗震加固之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抗震加固之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 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抗震加固之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簸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山西建筑加固--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您好,欢迎莅临太原恒瑞达,欢迎咨询...
触屏版二维码 |